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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年03月14日  点击数:1375 次

  为有效地减轻患大病职工过重的医疗费负担,协助政府解决职工因病致贫的问题,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银川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是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是由工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职工自愿参加、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

  第二条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意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按照“普遍惠及职工、重点救助大病”的原则,通过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解决患病住院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重的问题。使职工在患病住院后,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享受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给予的补助,减轻职工经济负担。

  第二章 互助保障对象

  第三条 凡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银川市总工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企业单位身体健康的在职职工(退休返聘人员不在此列),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原则上,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全部参加,50人以上(含50人)参加人数达到职工总数的80%。

  第四条 职工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条件:

  1、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职工必须参加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职工办理参加医疗互助保障手续时所在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

  2、填写《银川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凭单》一式三联,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3、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以下简称“被保障人”)由参保单位工会组织建立纸质花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一个,该名册须用excel表格,按“序号、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性别、户口所在地、备注”六个栏目制作。(可在银川市总工会网站下载,纸质名册须加盖单位工会印章)

  第三章 互助保障费用

  第六条 每人一份,互助金为5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

  第七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来源:

  (一) 职工个人缴纳;

  (二) 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三) 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 互助金由各单位工会负责收取,并上缴到上一级工会。

  第四章 互助保障期限及补助标准

  第九条 保障期限每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为当年7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二十四时止。

  期间,参加保障单位无论何时向银川市总工会缴纳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互助材料,保障期起止时间同上。

  第十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不分具体病种,依据被保障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住院医疗费收据》中的【个人支付】(医保规定的特诊特治费用除外)在300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补助:

  (一)【个人支付】3001元--5000元补助30%;

  (二)【个人支付】5001元--10000元补助40%;

  (三)【个人支付】10001元--30000元补助50%;

  (四)【个人支付】30001元--50000元补助60%;

  (五)【个人支付】50001元以上补助70%,但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0元。

  在疾病诊断证明上明确写清被保障人是在参加互助保障之前所得疾病的:

  (1)上期参保的职工按以上标准补助;

  (2)第一次参保的职工按以上标准每个档次降低10%补助。

  职工连续参保三年,第四年可免交互助金(视为续保,仅此一年)。

  第十一条 首次参保执行60天免责期。即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60天后,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定点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病并经住院治疗者,方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

  第十二条 被保障人在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续保的,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60天的免责期(新参加保障人员除外)。互助期满之日30天后续保视为首次参加互助,仍须执行60天免责期。

  第十三条 被保障人在互助期内住院治疗,在治疗期结束后互助周期已经结束的,应按照互助期内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被保障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补助一次。

  第十五条 医疗互助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互助期内不办理退保。

  第十六条 被保障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工作调动时,如调入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为被保障人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如调入单位未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被保障人在互助期内发生住院的,由调出单位申报。

  第十七条 被保障人在互助期内因意外事故突然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偿金2000元。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互助待遇:

  (一)被保障人或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套取互助待遇的;

  (二)在非指定或认定的医疗机构(包括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住院的;

  (三)因酗酒、斗殴、故意自伤、吸(戒)毒等所致伤病的;

  (四)因违法、犯罪所致伤病的;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第三人责任所致意外伤害的;

  (六)因工伤、生育的;

  (七)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以物理治疗为主的;

  (八)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九)战争、地震、核辐射等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伤病的;

  (十)被保障人在参加医疗互助前患相同类型疾病的。

  第六章 补助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九条 被保障人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备齐相关资料(见第二十条)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单位工会组织初审后逐级上报银川市职工服务中心,经审核确认后领取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

  第二十条 被保障人领取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银川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申请审批表》;(可在银川市总工会网下载)

  2、疾病诊断证明;

  3、在银川市内住院要提供住院费专用收据复印件或经医保机构盖章的复印件;

  4、在银川市外住院要提供银川市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审批核定表并加盖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审批专用章;

  5、出院小结或出院证;

  6、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

  7、单位工会组织开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第二十一条 被保障人应在出院后的3个月内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办理的应事先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报备。

  第二十二条 银川市职工服务中心接到基层工会上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发放。

  第二十三条 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的审批权限:

  (一)补助金在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由银川市职工服务中心主任审批;

  (二)补助金在1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副主席审批。

  第七章 互助保障活动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责:

  (一)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提供业务查询服务,并进行业务调查和统计;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的筹集、被保障人出院后协助收集补助金申领资料、向银川市职工服务中心上报申领材料;

  (三)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宣传发动及组织实施,具体办理互助资金的收集及缴入、职工所在单位上报的申请领取互助金资料初审以及补助金的发放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业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工会预算。

  第二十六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由银川市总工会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银川市总工会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及待遇标准由银川市总工会根据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目前只适用于三区、开发区、各局委、直属基层单位。各县(市)总工会可根据实际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政策的调整,也将做适当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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